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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