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农业、林业、文物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现状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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