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