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二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