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二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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