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四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