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化学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