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五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公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