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服从就业安排;对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安置单位不再负责安置。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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