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服从就业安排;对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安置单位不再负责安置。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