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