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后的工资待遇,由安置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考核、评定;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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