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与其他社会失业人员一样,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对改造表现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改造机关出具证明,可优先录用:
(一)原系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或者经考核具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
(二)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的;
(三)初次犯一般刑事罪、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
(四)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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