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者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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