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计经委、劳动、人事、教育、民政、农业、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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