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应坚持“给出路”的原则,给予他们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积极自谋职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