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应当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