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城镇无职业的和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就业登记,并与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不得歧视。劳动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按现行政策,广开就业门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置。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要鼓励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