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其房屋和生产、生活用具等合法财产被他人占用的,应归还本人;如有毁损,占用人应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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