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其房屋和生产、生活用具等合法财产被他人占用的,应归还本人;如有毁损,占用人应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