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在校学生,凡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复学。
刑满释放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入学,学校应接收就读。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具有相应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凡符合录取条件的,院校应予录取。
刑满释放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入学,学校应接收就读。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具有相应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凡符合录取条件的,院校应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