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应分别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解除劳动教养登记表,移交其安置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做好回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