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帮助教育,加强政策、法律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自尊自爱,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