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对本单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制度和措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