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对本单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制度和措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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