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