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