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确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或者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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