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停止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