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乡镇企业违反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