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乡镇企业摊派,非法集资、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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