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的国家准予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
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的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所捐赠的财物不得挪用,兴办项目的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对介绍境外亲友、社会团体、企业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团体捐赠的国家准予进口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
归侨、侨眷及其在境外的亲友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所捐赠的财物不得挪用,兴办项目的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对介绍境外亲友、社会团体、企业捐赠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