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