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获准回本省农村定居的华侨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解决宅基地;已在本省农村居住的归侨分户需要宅基地,符合分配条件的,优先解决宅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