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摊派、强行借贷,不得非法扣压、截留、挪用、冻结或者没收侨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