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华侨子女就读经常居住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