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就业时或者参加各类就业考试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归侨、侨眷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
归侨、侨眷就业时或者参加各类就业考试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归侨、侨眷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