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派出公费留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对归侨、侨眷予以优先安排。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讲学,或者因经商出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均含配偶)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本省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