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本省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征收、征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优先安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调换。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者双方协议办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双方应当依法建立租赁关系,履行租赁合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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