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