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