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