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