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