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