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开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开工建设的,应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拖延的,按国家和本省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吊销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