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时,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不再复业的,应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破产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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