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停业时,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不再复业的,应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破产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