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有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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