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一)有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二)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