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为工会组织提供活动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