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产品属于高科技或产品技术含量高的;
(二)生产工艺或生产技术属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产品属于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
(四)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效果的;
(五)为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及其他国内建设所急需的;
(六)产品能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
(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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