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