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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