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