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招聘,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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