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招聘,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依法自主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