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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